为充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近日,我市出台《宜兴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条件及流程、处置方式等进行进一步规范。
- 《意见》规定 -
以下两种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
●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明确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会同属地镇(园区、街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不含经营性用地)、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则按照土地取得成本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值得一提的是
►《意见》还坚持有效预防与监管并重◄
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变化对相关程序进行调整,将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筹,对即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定期提醒。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定期开展通报、动态监测管理,并严格奖惩制度,将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列入各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具体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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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记者:俞婕编辑:木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