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11时30分左右,宜兴太华某花岗岩板材厂负责人王某林将约1.3M³泥浆水随意倾倒在太华桥涯村路西三支岗附近的一处堆场及邻近的树林内。部分泥浆水通过涵洞流入西侧约20米外的涧沟中,该涧沟下游通往官庄涧、横山水库,其倾倒行为造成约1000米长度的涧水污染,污染水带呈乳白色。经鉴定,王某林倾倒的泥浆水中含铅10.8mg/l,铜125mg/l,锰202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的排放限值,铅超标10.8倍,铜超标250倍,锰超标101倍。2021年10月25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12月7日,王某林将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16781.6元,全额缴入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宜兴市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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