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零距离

搜索
查看: 1562|回复: 1

人渣老师!教师猥亵补课女生 反诬其“诱惑勾引”自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4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上周曝出的老师性侵学生案例


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该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严厉惩治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保障,同时也为全国以后相似案件提供了办案思路。

“终于等到今天,多日来的屈辱和愤怒得到了疏解,感谢为我们母女做主,也为社会伸张了正义,感谢之情无以言表……”近日,闵行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收到一条短信,发信人是一位受害少女小星的母亲王女士。
小星在补课时被老师钱某猥亵。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钱某被判刑两年半,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该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严厉惩治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保障,同时也为全国以后相似案件提供了办案思路。


补课老师反咬女生“诱惑勾引”自己

2016年7月28日傍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报案人王女士报案称:她的女儿在老师钱某家中补课时,被钱某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猥亵。接警后,警方迅速行动。

当日,被害人小星去钱某家中补课。钱某故意安排她到一间卧室里让其独自看书,等其他学生全部离开,钱某便独自留她下来补习到九点半。当小星整理完书包准备离开时,钱某一把抱住小星开始亲吻,小星手足无措,她用力地想要推开钱某,但此时面目狰狞的钱某恶狠狠地告诉小星不要动,小星十分害怕,力气也不够大,无法反抗钱某。一会后,钱某放开手让小星回家,他威胁小星回家后不要告诉妈妈。惊恐万分的小星只能答应便赶紧跑离钱某家。
身心受到折磨的小星回到家后立即将此事告诉了妈妈。听闻女儿被老师猥亵,气愤的王女士在了解了详细的情况后,立即联系钱某,要求其解释整个事情经过。但钱某一直拒绝提供,无奈之下,王女士遂报警。后警方通过侦查将钱某抓捕归案。

据悉,钱某是某民办中学签约的老师,到案后一直否认自己对被害人小星的猥亵行为,还辩解是被害人小星“诱惑勾引”自己。

为了有力指控犯罪,戳穿钱某的谎言,司法部门展开了调查。针对钱某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被害人在学校的品行表现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又加强了对被害人案发后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测量材料的调取。在大量证据面前,钱某的谎言被一一击破,最后钱某部分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从业禁止覆盖教育相关工作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闵行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从业禁止。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悉,这是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建议法院判处从业禁止案件。

什么是从业禁止?据了解,从业禁止在刑法中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犯罪嫌疑人钱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在教学活动中实施猥亵犯罪,到案后心存侥幸、供罪不诚,被检察官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犯罪嫌疑人钱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若只是剥夺教师资格,刑满后他仍可从事如培训、看护等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检察机关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采取预防性措施,将从业禁止建议全面覆盖到教育等相关工作。
案发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钱某所在民办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强化教师品行管理制度,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闵行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多次赴学校开展法治以及自我保护教育,并以此案例提醒学生,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开设家长课堂,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
针对案发后被害人小星在法律保护、隐私保护以及心理康复上的实际需求,承办检察官又通过全市首家挂牌的闵行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联合司法局、教育局、妇联等单位,帮助被害人小星申请法律援助,妥善安排小星的转学事宜,并联系上海白玉兰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为她开展心理咨询,希望能尽早帮助小星走出阴影。钱某被判刑后,检察院向教育局移送刑事处罚线索,提示及时剥夺教师资格,确保从业禁止落实到实处。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未成年人以及家长,在遇到侵害时,一是及时报警;二是要注意保存毛发、伤痕、体液、聊天记录等证据;三是注意心理疏导,在加大对孩子心理状态关注的同时,家长也要注意自己的情绪变化,因为这种变化会带有一定暗示性,避免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