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司法局积极探索复调对接机制,联动构建“全流程大调解”模式,充分发挥调解在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2021年以来,以调解方式审结案件共28件,调处成功率超60%,较2020年显著提升。
一是注重复议前调解,强化源头治理。在非诉讼服务中心增设行政复议办事窗口,及时受理各类行政争议。对于符合复议调解适用范围的案件,组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引导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在李某不服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李某因将大货车驶入严管路段,被交警处罚,从而提起行政复议。由于此前已有扣分记录,驾驶证在此次处罚生效后将被暂扣,导致李某无法继续从事货运工作,生活压力急剧上升。该案受理后发现,交通禁令标示存在一定瑕疵。考虑到李某生计问题,中心工作人员迅速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将该案转入调处渠道。最终,行政机关以自我纠错方式撤销行政处罚,同时也避免李某陷入失业困境。
二是加强复议中协调,促进柔性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阶段,如发现行政行为在法理与情理中失衡的情形,及时向被申请行政机关发出《行政争议调解建议函》,原则上以一周为自行化解争议期限。在钱某不服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申请人下班后在单位内停车场摔伤,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被驳回,遂提起行政复议。经查,申请人受伤情形虽看似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但鉴于停车场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申请人因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可以根据立法本意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收到调解建议函后,第一时间作出更正认定,以柔性行政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是落实复议后回访,提升服务效能。将调解功能向“后端延伸”,充分落实结案后跟踪回访,形成长效反馈机制,同时加强责任部门协同解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在丁某不服市公安局对第三人沈某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审查,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但了解到该案根本矛盾症结在于丁某和沈某的邻里医疗纠纷。因此,复议部门在案件审结后会同市公安局和属地派出所,组织丁某和沈某进行多轮调解协商。最终,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并表示不再通过任何渠道就医疗费用主张权利救济,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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