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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我市通报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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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0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一起事故发生后,我们都说代价沉重、教训深刻。自家出了事故,要痛定思痛,知耻后勇,绝不再痛。最怕的是,口头上说着,行动上却无所作为,最终只会让悲剧重演。现将我市近期一典型案例作如下通报,旨在警示全市企业自查漏洞、扎紧篱笆,打好主动仗。

案件情况

简要经过:2021年6月6日,位于宜兴市新建镇的江苏申新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储罐区彩钢板更换过程中违章动火,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企业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停产期间擅自进行动火作业,7月16日,企业在对停用多年的硫酸储槽上方管道进行热切割作业时,又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原因分析

这两起事故都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问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登高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等。


该企业目前已被列入化工企业关停名单,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追究

刑责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小良、主要负责人周佳易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9月8日,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小良、周佳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时,司法机关将对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立案调查处理。


问责处理:事故暴露出相关责任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管落实不到位,市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企业危机反思

全市企业要常怀戒惧之心,反思事故发生的规律,从管理机制、体制上找原因,看安全理念是否树得牢固,安全关口是否把得严实,责任体系是否健全。此外,要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实行事前控制,打造动态管理格局,实现由“管结果”向“管过程”的转变,做到超前预防,全方位、多层次削减隐患。


9月1日起,轻视安全生产
同时将面临巨额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把事故当成教材
用教训推动工作
坚持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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