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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一男子用他人银行卡转移资金被判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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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却借用他人银行卡转移资金,企图逃避债务,日前,该名“自作聪明”的男子被宜兴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

王某在上海从事工程工作,债务纠纷较多,资金周转不畅。2011年至2016年,王某多次向陈某借款,陆续还款后仍余215万元未能偿还,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一审、二审,依法判决王某归还陈某借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依然没有履行义务。2019年1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王某并未主动上法院申报相关情况。经查询,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多达数十个,但每个账户都仅余几十元不等的零钱,总计800余元存款。执行法官遂于2019年2月依法冻结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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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王某非但没有想办法如何履行义务,反而动起了歪脑筋。他向亲戚潘某借了一张银行卡, 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通过这张银行卡将收到的工程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99万元转至父亲银行卡内,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1月,王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法院又两次责令王某申报财产,但王某在申报中还是隐瞒自己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的事实。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执行法官经过多次梳理和核查王某的资金往来账目,最终发现了其借用他人银行卡“暗渡陈仓”的行为。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王某遂认罪认罚,并在亲属的帮助下归还了全部欠款。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隐匿、转移财产,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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