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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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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征求《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邮箱:920122569@qq.com,联系人:黄一凡,联系方式:87330005。

附件:《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规范有序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快速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建设租赁住宅,但不得开发商品住宅。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并以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外),均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审计局、民政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纳入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生态管控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等规定;
(三)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四)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五)土地补偿到位,相关规费缴清;
(六)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己处理完毕,具备开发建设所需水、电、路等基本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享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入市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形式入市,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其规定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拟入市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等,申请核查拟入市土地是否满足入市条件,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等,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入市的意见书;
(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完成拟入市土地的勘测定界,初步形成勘测定界报告和宗地图;
    (三)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拟入市土地规划设计条件;
(四)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地价评估报告须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未建立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明确拟入市土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价格、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在具备相应条件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市申请,并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宗地勘测定界图、入市决议等材料。
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入市土地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民主决策程序、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入市申请审核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入市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应当为入市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及编制入市方案提供便利,对涉及的产业准入、土地、规划、建设、生态管控等政策予以指导。
第十条 入市方案经批准后,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方式,由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组织入市交易的单位实施交易,具体操作规程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情形执行。
交易完成后由组织入市交易的单位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入市主体与竞得方签订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同》应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选择租赁方式入市的,土地使用者需在支付取得土地成本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准入评审和双合同管理办法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资金由得益方(市、镇)承担。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在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规划建设手续。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按双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和开发利用后,并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进行转让(转租)或抵押,管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或转让应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标准按照租金、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入市主体最终获得的入市收益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流及发票开据,农业农村局负责净收益的分配及使用,市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建设标准、投资强度、产业类别、环境保护等方面实施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权益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涉及的三项指标费、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等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得益方承担。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等土地取得成本在入市净收益中列支或者土地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若执行期间与本市原相关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若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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