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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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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王保成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12号
经调查发现,2008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浇筑场地、建造房屋。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156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88平方米(建筑面积688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61平方米,未硬化面积217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张渚镇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56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北至涧沟、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厂房);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566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7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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