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12-21 16:52:26 浏览次数: 21 字号:[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647 | 生成日期 | 2020-12-21 | 公开日期 | 2020-12-21 | 文件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湖㳇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34号 根据巡查发现,1992年起,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厂房。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4052平方米,建筑占地1522平方米(建筑面积1553平方米)、水泥场地1641平方米、围墙297米。 |
当事人:宜兴市湖㳇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34号 根据巡查发现,1992年起,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厂房。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4052平方米,建筑占地1522平方米(建筑面积1553平方米)、水泥场地1641平方米、围墙297米。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现状,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052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湖㳇镇东兴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涧沟、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空地);2.对非法占用的405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20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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