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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可由各省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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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决定》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要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提出,试点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款规定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部要对用地审批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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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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