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绿色发展,提升住房质量品质,规范市区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成品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成品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居住用地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提出成品住房建设最低建筑面积比例,并提供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协议的内容之一。鼓励建设单位提高成品住房建设比例。装配式住宅应全部实行成品住房交付。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协议中对成品住房比例要求,编制成品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成品住房建设时序,履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协议约定。 四、成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GDJ32/J 99),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采用整体厨卫、智能化等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五、成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成品住房建设专篇,内容包含成品住房建设指标、成品住房在小区总图中的位置(或幢号)、建筑面积以及建设时序等。成品住房建设应按幢或单元实施。 六、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七、成品住房土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本《通知》实施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审查机构,但其中成品住房装修部分未和土建一体化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将包含有房屋内六面体装饰、给水排水、强电、弱电、暖通空调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文件。 八、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宜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建设单位如将装修工程专业发包,应申领施工许可证。 九、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成品住房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职责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重点监督装修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抽查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装修材料的质量,抽查成套产品或设施设备的合格文件。成品住房装修质量安全监督细则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制定。 十、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在现场楼幢内按不同户型设置与交付标准相同的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户型面积稍有不同的相似户型可不再重复设置样板房,但需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对于装配式建筑等有特殊施工工艺不宜在现场楼幢内设置样板房的,可单独另设样板房。对于如采暖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新风系统等样板房中无法直接展示的设施设备、材料、工艺,应设置专门的设施设备、材料、工艺展示厅。样板房和展示厅应在预售成品住房通过交付使用验收,通知业主收房起六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通过公证的映像资料备查。 样板房内如有非交付标准的硬装修、软装饰和家具等,应在现场设置明确和醒目的标牌指示。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成品住房产品,宜根据市场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菜单式装修供选择,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签订成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在买卖合同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明确注明所购房屋性质为全装修成品住房、装修内容、质量标准和装修价格。成品住房交付买受人的日期应该为装修完成以后的日期。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购房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买受人将成品住房中的装修部分和第三方签订委托装修协议。 十三、成品住房预售合同中,应约定装修主材和设备的品牌、规格、颜色和生产厂家,并在样板房中展示。如工程周期较长,所订购产品因厂家原因发生变化,开发建设单位可在买卖合同中就此类可能产生的变化约定处理方式,但不应使用“高级”、“优质”、“同等档次品牌”等模糊性表述。 十四、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包含装修工程部分。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及室内环境综合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对成品住房装修质量、安全负总责。成品住房应按分户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一房一验”。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问题。 十六、成品住房交付买受人时,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包(保))修起始日期为业主收房之日起算。成品住房出卖人承担约定的包(保)修责任。 十七、成品住房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包(保)修期限到期后的质量问题处理路径。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成品住房装修部分引入质量保险制度,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成品住房的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智能家居和健康住宅系统升级等持续服务。 十八、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成品住房交付的管理,及时处理交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鼓励开发企业开展有序的业主开放日等活动,提前发现和解决成品住房可能存在的问题。 十九、在地块出让协议中有成品住房比例要求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验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成品住宅比例进行核查,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成品住房建设的,不予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该行为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开发建设单位诚信档案。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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